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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8月1日,《反垄断法》将正式实施。其实自去年8月30日《反垄断法》颁布以来,它就在市场上空形成了一个强大的“心理磁场”,有人因它欣喜若狂,也有人因它怅然若失。不过对于消费者而言,《反垄断法》沾染的更多的是喜讯色彩。 《反垄断法》出台之前,很难对这样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定义,更多的时候只能以“霸王条款”或者“霸王行规”笼统称之,这样的称谓多少也反映了一种无奈。《反垄断法》出台之后,对此有了全新定义的可能——这些行为限制了充分竞争,都属于“垄断”的范畴,是《反垄断法》所禁止的。 当然,对《反垄断法》的解读,目前还有相当大的争议。也有人认为,设定最低限价、禁止异地销售、零配件专供等等行为,不一定就是“垄断”。你不认可最低限价,你可以选择其他品牌;你觉得4S店配件价格太高,你可以去普通维修厂修车。《反垄断法》只是在原则上设定了竞争规则,不可能针对汽车这一个行业进行细化约定,今后将不得不遭遇执法难题。但是无论解读上有何差异,法律的公平、公正精神不会随之改变。至少,在这样的时刻,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有理由期待,汽车行业中的一些有碍公平、公正的现象,会随着《反垄断法》的到来而有所改观。 |